佩策尼克指出,当且仅当下列条件满足,就存在着个别规范转化: (1)它导致某个具体的法律应然判断。
立法者、司法者、研究者乃至社会大众,很多时候之所以对关涉犯罪的社会现象有着相互冲突的观点或结论,根源于不同的价值判断立场,很多无谓的争论也是由此而引发,而法律共同体的构建又将推动刑法的法教义学快速发展。与一切人类知识的延续一样,刑法学知识同样是在延续中不断发展变化,在短时期内将同一刑法知识作独立化的切割,批判精神有余,传承意蕴不足,实有不妥。
〔[7]〕 冯军:《刑法教义学的先行思考》,《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或许是上述立场在表面上看显得有些极端和激进,伴随着一些重大案件(如许霆案)的发生,其他学者尤其是法理学者也对刑法教义学提出了一些批评,在这些批评中,有的确实切中肯綮,而有的则存在误解。就此而言,此种意义上的量刑反制定罪理应摒弃,回归以罪制刑思路,并在第一种意义上辅助使用量刑反制定罪,从而贯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二种意义上的量刑反制定罪是指在认定犯罪的逻辑上要优先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后根据刑事责任的轻重来决定合适的罪名,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为了量刑公正而变换罪名。结论是否相同并非是区分研究方法的标准。
〔[37]〕 参见齐文远:《中国刑法学该转向教义主义还是实践主义》,《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16]〕 参见田宏杰:《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法学家》2013年第3期。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
第二,法治价值观决非无源生成的天外来物,它的产生根本上是为了解决人世间的社会问题,比如资源的争夺和分配,阶层和职责的确立和划分,这可谓法治起源的第一定律。如何解决分歧?这就需要道的引领与路的协配。西方法治观进入中国,并没有立刻形成对传统中国社会、政体和文化的全面冲击,而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共存熏染,当资本主义经济矛盾和扩张要求无可遏止之时,才出现了对传统中国法治文明的根基挑战。探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诉求,离不开对法治理论、制度和文化资源的实践吸纳和整体均衡。
马克思主义 内容提要:现今各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知,特别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主体的法治诉求逻辑,尚处于总体模糊的迷惘状态。学术争论本身是好事,但如果因为短时间内难以决疑,或被个别偏激观点误导,致使政治战略犹疑不定、前后矛盾,那就是学术与政治关系异化之恶果了。
大众也可以利用新的物质技术手段,塑造并传播原生的法律观念,为那些曾被精英漠视或否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态度正名申辩。③例如,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从理论响应看,法学界虽有大量价值论研究的成果,但中国法治道路的价值逻辑却依然是一个问题。无一能负建国过程中法学理论应负之责任。
对他而言,道路的价值诉求不言而喻。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五颜六色,尽漫然杂居之状观。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⑩实用主义的平衡论立场,在意识形态问题不争论的前提下,有意回避深层的价值讨论,或许可以获取在当时来看最大程度的法治理念共识,但也会遗留殊难处置的价值纷争问题。
法治不仅要回应社会问题,而且必须适应诸如地理、气候、民俗等外部条件。否则,开路、建设和发展都只能是空想和虚谈。
在提议者的组织下,这些问题逐一得到解决。群众的力量之所以无穷或有限,决定因素还是在于主体聚合产生的价值生产力,此种力量是人民权力的精神依凭,也是人民统治与法律治理一体化的权能本体。⑨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下),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18)社会的极端失衡造就了革命本能的简单的表现,与此同时,无产阶级从资产阶级的法治价值宣传中也吸收了正确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最终提出消灭阶级的主张和要求。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乃是民主政治的法治,是建立于民主政治之上的法治。②学者们的所思所论全面周详,展现了转型时期中国主流法学的风格和实力。
理解当今中国法治话语的不同类型、各异形式,以及在表达上的相互竞斗等现象,都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核心原理加以科学说明。在这些学者中,很多接受的是历史学、社会学训练,对法律的价值逻辑并没有真切体会,习惯遵循西方主流的法治价值评价标准,将之作为墨守前提,自会对中国法治的独特价值逻辑缺乏体认。
为争夺话语效益的最大化和制高点,各个主体都会从正、反、合多个角度构建自己的价值系统。当然,这既是外力单向冲击的结果,更是中国主动回应的结果。
在向国际学术接轨的潮流下,国内学者在西方法律科学的主流范式下,推出了一些有反响的成果,但多是有关转型中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制度与改革问题。④1946年,就当时中国究竟需要怎样的法治,面对形形色色的主义和主张,韩德培先生在《观察》杂志撰文指出:假如单从形式方面来主张法治,这种法治可能为君主专政的法治,也可能为法西斯独裁政治的法治。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道路内在的矛盾性,让价值判断和选择成为难题。⑨但这究竟是怎样的一条新路?其价值诉求理据何在?这些问题,似乎只能留给下一代人和伟力无边的时间去解决。在落后挨打的过程中,中国固有的法治价值走向自我变革,总体性的制度和文化观念也出现应急式变化。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治价值的批判立基于这样的前提: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所遭受的困苦集中表现在它本身处境中的现代社会的一切违反人性的生活条件。作为西方文明典范产品的法治,与神秘异己的东方大国相遇,激烈的价值冲突和斗争促使中国传统法治主义出现裂变,催生出革命风潮、社会主义思潮与新法治价值理想的对接。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在不同社会生产场域中的人们,承担着各自的角色,使用着多样的生产方式,却遵从着总体一致的生产逻辑,服从着不以各自意志为转移的生产要求。(25) 五、结语 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我们可以明确有关法治价值的基本共识,以为日后研究之合理预设:第一,法治的特色,首推其价值诉求的特色。
进入专题: 法治中国 价值逻辑 。借用哈特有关法律规则的类型区分,西方法治价值观的许多表达,可以比喻为一种原生规则——这些最基本,代表的是一种人类朴素的价值愿望,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难找到类似的思想,甚至更好的表达。
客观而论,现代西方法治价值观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富强文明和制度塑造,起到了重要思想启蒙作用,对中国的革命、国家建设和改革事业也有不少镜鉴之功。而法治道路的价值问题,则更类似于更为复杂的应用伦理学,更强调对制度和理论的实践问题加以综合性的战略分析。第三阶段:法治的中国(Rule of Chinas Law),萌生中国法治的均衡价值。虽有少数学者意识到中国法治道路的独特性,但如何从价值上总结和证立,却并未提出系统的意见。
就立场而言,马克思主义承认法治理念和民族精神的独特性,同时期待人类文明的价值共识,具有显著的思想整合和价值吸收功能。它似乎具有一种历史形成的魔力,一种神奇的自我修复功能。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⑥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⑤参见凌斌:《法治的两条道路》,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三是指隐含于前二层内容中的权力话语,即通过做出与东方有关的陈述,对有关东方的观点进行权威裁断,对东方进行描述、教授、殖民、统治等方式来处理东方的一种机制,亦即西方用以控制、重建和君临东方的一种方式。